石斛的功效与作用不适合哪些人:铁皮石斛是一种判断普通食品中添

www.52shihu.com   来源:www.52shihu.com   2022-08-11

关于普通食品添加药品铁皮石斛,食品声称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2民终1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同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宜兴经济开发区宜兴创业园居住地D7。

法定代表人:王国军,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王国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鹏谦。

1985年3月18日出生的石会英、女、汉族,住在北京市丰台区。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超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江苏同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同仁公司)拒绝接受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12738号民事判决。因与被上诉人石慧英网购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江苏同事公司上诉请求:1。命令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民初12738号民事判决,驳回石会英对江苏同事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石会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一)一审法院认定石会英购买的铁皮石斛超细粉和铁皮石斛花茶(以下简称涉案商品)性质错误。涉及的商品原料直接来自农业生产活动,通过清洗、灭菌干燥、超微粉碎、内包、外包工艺,生产过程中不添加任何其他成分,自然性质和化学成分未改变,上述特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农业的初级产品,也就是说,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属性应该是食品农产品,而不是保健品或食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附加标志可以销售。(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产品采购的单位或者附加标志,方可销售。包装或标志应当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铁皮石斛的用途与功效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016年3月1日生效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销售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品农产品,只能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销售。食品农产品的成品、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应当按照规定标注在包装或者标签上;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明保质期。保质期与储存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涉案商品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了铁皮石斛的国家标准,江苏同人公司种植的铁皮石斛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抽检及无锡市药品安全检测检验中心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的检测,属于质量优良的合格商品。(四)一审判决认定……目前,铁皮石斛超细粉已食用8瓶,铁皮石斛花茶已食用2瓶。这一事实毫无根据。石慧英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他已经食用了涉案商品,也没有损害石慧英的健康。(五)石会英不是为了实际消费,而是为了盈利而故意大规模购买、诉讼。首先,石慧霍山石斛胶囊 功效英失业了。按照正常逻辑,他不可能第一次大量购买自己的消费。至少他应该少量购买和试用。如果有效,他应该大量购买。此外,石慧英没有证据证明他已经食用了涉案商品;其次,江苏同事公司挂在荣电子购买的涉案商品没有购买记录或评估。根据常识,石慧英在购买前应与江苏同事公司沟通咨询,然后决定是否购买,特别是金额较大,但石会英直接购买,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消费模式,也不符合常识;最后,石会英购买了39瓶50克铁皮石斛超细粉,19套(含2瓶50克铁皮石斛超细粉),共3850克,保质期2年,每天1-2克。即使石会英每天使用2克,购买的数量也远远超过了日常生活的需要,所以石会英不是消费,也不是要求十倍赔偿的合格主体。即使石会英每天使用2克,购买的数量也远远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石会英不是消费的合格主体,也不是要求十倍赔偿的合格主体。上述不合理的情形在一审判决中没有反映或解释,一审法院也没有发现事实。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涉案商品不属于普通食品,属于食品农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管理范畴,不适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农业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即使涉及的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也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是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该规定针对已经或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消费者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按照本条规定支付十倍赔偿的,应当证明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律使用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该声明仅表明,十倍赔偿是基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单独适用赔偿标准。因此,在适用十倍赔偿责任时,应严格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作为支持十倍赔偿的前提。因此,在适用十倍赔偿责任时,消费者应严格以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作为支持十倍赔偿的前提。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无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有毒、有害或不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安全问题。(3)石慧英认为,江苏同行销售的商品违反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生监督[2002]号。5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号,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十倍。违反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可以由有关监管部门处理。违反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可以由有关监管部门处理。但本文件无国家标准号,不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因此,石会英无法建立十倍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石会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苏同事公司上诉理由明显不能依法成立,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铁皮石斛不属于食用农产品。此外,涉案商品销售网站明确表示,其加工方法是粉碎破碎细胞壁生产的超细粉,改变了涉案商品的基本自然形状,不属于食用农产品。江苏同事公司以这种加工方式生产的涉及的商品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定义。此外,北京市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名单,认定铁皮石斛属于保健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2、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保证其无毒无害,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涉及的商品是破壁破碎细胞壁生产的超细粉,在销售网站的分类中向消费者表明属于食品类。大册子和销售网站都向消费者暗示涉及的商品属于绿色保健食品,销售网站的宣传内容和说明书中规定的使用方法表明属于食品,涉及的商品包装和销售方法也表明属于食品等,都证明江苏同仁公司以普通食品销售涉及的商品。消费者也认为这是一种食物,可以根据食物的食用方法购买和食用。因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调整,涉案商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产品的安全评价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审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允许并公布;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得许可,书面说明原因。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不得添加到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但可以根据传统食品和中药材添加。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传统食品药品中草药材料目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包括原料名称、剂量及相应效果;健康食品原料目录中列出的原料只能用于健康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铁皮石斛属性为药品,国家规定铁皮石斛只是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料,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铁皮石斛不是生产普通食品的原料括铁皮石斛,铁皮石斛不是生产普通食品的原料,需要以铁皮石斛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作为新的食品原料,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审查,结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从申请、安全审查(结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到决定是否批准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主管部门。本案涉及的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审查(结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经生产许可以普通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保证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无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此外,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商品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江苏同事公司认为,石慧英不是消费者,不受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石慧英因生活需要购买涉案商品是消费者。此外,鉴于食品药品安全的特殊性,食品药品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和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纠纷,买方向生产者、卖方、生产者、卖方知道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涉案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审查和生产许可证,以普通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保证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无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向生产者、销售者索赔十倍赔偿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根据规定,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受损为前提。消费者只要购买不安全食品,就可以要求赔偿十倍,无需证明其遭受人身伤害。

石慧英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江苏同事公司退款33205元;2.要求江苏同事公司赔偿332050元;3.要求江苏同事公司赔偿公证费18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江苏同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5日,石惠英通过融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从江苏同事公司购买同事铁皮石斛枫斗单瓶50克铁皮石斛超细粉39瓶,单价399元,同事精致竹盒铁皮石斛B套餐铁皮超细粉*2 单价920元的花组合19盒,共计33205元(含邮费164元)。石会英为固定网络证据支付公证费1800元。石会英为固定网络证据支付公证费1800元。现在铁皮石斛超细粉已经吃了8瓶,铁皮石斛花茶已经吃了2瓶。

在一审中,石会英提交了涉案商品,同人铁皮石斛枫 斗【单瓶装】50克铁皮石斛超细粉”无外包装,玻璃瓶下方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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