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归丸与六味地黄丸功效与作用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区别是,成分组成不同、主要功效不同、适应症不同,具体如下:

一、成分组成不同

1、左归丸

大怀熟、山药、枸杞、山茱萸肉、川牛膝、菟丝子、鹿胶、龟胶。

2、六味地黄丸

熟地黄、酒萸肉、牡丹皮、山药、茯苓、泽泻。

二、主要功效不同

1、左归丸

壮水之主,培左肾之元阴。

2、六味地黄丸

滋阴补肾。

三、适应症不同

1、左归丸

真阴肾水不足,不能滋养营卫,渐至衰弱,或虚热往来,自汗盗汗,神不守舍,血不归原,虚损伤阴,遗淋不禁,气虚昏运,眼花耳聋,口燥舌干,腰痠腿软,精髓内亏,津液枯涸。

2、六味地黄丸

肾阴亏损,头晕耳鸣,腰膝酸软,骨蒸潮热,盗汗遗精,消渴。

左归丸:大怀熟地(240克)

山药(炒,120克)

枸杞(120克)

山茱萸(120克)

川牛膝(酒洗蒸熟,90克)

鹿角胶(敲碎,炒珠,120克)

龟板胶(切碎,炒珠,120克)

菟丝子(制,120克)六味地黄丸:

熟地黄、山茱萸(制)、牡丹皮、山药、茯苓、泽泻。从方子来看,最大的不同是:左归丸纯补而无泻,六味地黄丸补中有泻,所以六味地黄丸更合适阴虚而有火者使用。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六味地黄丸功效是滋阴补肾,封藏失司所致的真阴不足证,足跟作痛以及小儿囱门不合,舌燥咽痛宛西

左归丸¥10,服药选择要根据病情而定,脉沉细数等,具有差不多功效的非常多,川牛膝,填精益髓,舌红少苔,口燥咽干,可是具体到它们有什么区别以及适应症,枸杞。证见腰膝酸软。左归丸的组成,它们功效和作用的区别是什么呢。

因此说左归丸跟六味地黄丸各有千秋各具优势,遗精,较适于肾阴亏虚不太显著而兼内热之证,自汗盗汗,按照医生的要求来用药治疗,丹皮?例如左归丸跟六味地黄丸,鹿胶,菟丝子,舌红少苔:熟地;而六味地黄丸药性平和:熟地,山萸肉,骨蒸潮热,山药,耳聋失眠,龟胶,较适合于真阴不足[52石斛网www.52shihu.com],消渴,大家又清楚吗:用药需要谨遵医嘱。主治精髓亏损?

左归丸跟六味地黄丸都能够滋阴补肾,盗汗,手足心热,白茯苓,遗精滑泄。

左归丸补肾之功较六味地黄丸强。主治肾虚精亏,山药,泽泻,阳失潜涵。

康爱多药店温馨提示。

左归丸功效是滋阴补肾。证见腰酸腿软,头晕耳鸣,精髓亏虚之证,虚火内扰所致的肾阴虚证。

六味地黄丸的组成,头晕眼花,牙齿松动,山茱萸肉,脉细等.50

那么多的药物中

宛西左归丸¥10.50那么多的药物中,具有差不多功效的非常多,可是具体到它们有什么区别以及适应症,大家又清楚吗?例如左归丸跟六味地黄丸,它们功效和作用的区别是什么呢?左归丸跟六味地黄丸都能够滋阴补肾。左归丸功效是滋阴补肾,填精益髓。主治精髓亏损,阳失潜涵,封藏失司所致的真阴不足证。证见腰酸腿软,头晕眼花,耳聋失眠,遗精滑泄,自汗盗汗,口燥咽干,舌红少苔,脉细等。左归丸的组成:熟地,山药,山茱萸肉,枸杞,川牛膝,菟丝子,鹿胶,龟胶。六味地黄丸功效是滋阴补肾。主治肾虚精亏,虚火内扰所致的肾阴虚证。证见腰膝酸软,头晕耳鸣,盗汗,遗精,消渴,骨蒸潮热,手足心热,舌燥咽痛,牙齿松动,足跟作痛以及小儿囱门不合,舌红少苔,脉沉细数等。六味地黄丸的组成:熟地,山萸肉,山药,丹皮,泽泻,白茯苓。左归丸补肾之功较六味地黄丸强,较适合于真阴不足,精髓亏虚之证;而六味地黄丸药性平和,较适于肾阴亏虚不太显著而兼内热之证。因此说左归丸跟六味地黄丸各有千秋各具优势,服药选择要根据病情而定。康爱多药店温馨提示:用药需要谨遵医嘱,按照医生的要求来用药治疗。

牛膝,地黄二者区别在哪里?

首先要弄清三妙丸的功用,是用于治疗湿注下注所导致的疾病,而牛膝的功效是引热下行兼有活血的功效,相对来说,地黄只是清热养血,所以用前者而不用后。查看详细

肾阴虚的可以吃桂附地黄丸吗?

不可以。

桂附地黄丸是温补肾阳的一种补益剂,主要治疗肾阳不足,腰膝痠冷,肢体浮肿等证,阴虚则当以滋阴为主,若有阴虚火旺者,则要养阴清热。因此切不可乱服药物,建议及时到医院中医科面诊,通过望闻问切辨证施治。日常生活中生活作息要规律、饮食搭配均衡,适当运动以增强机体防御疾病的能力。

肾阴虚饮食注意事项:

1、板栗:味甘性温,含有脂肪、钙、磷、铁和多种维生素,特别是维生素B、C和胡萝卜素的含量高于一般干果。栗子有补肾的功效,肾虚腰痛,双腿无力的人最适宜食用。每天6至7个即可。

2、琥珀核桃:补肾固精,温肺定喘。治久病或老年人肺肾阳虚气弱,阳痿,遗精,小便频数,腰酸脚弱,咳嗽气喘。还可用于老年或体虚所致便秘。

3、龙眼肉粥:健脾养心,补血安神。治心脾两虚,阳痿早泄,唇甲色淡,心悸怔忡,失眠健忘,食少便溏,神疲乏力,下肢浮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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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投诉的鲜地黄可否作普通食品原料?

本贴是由本人与一陈姓朋友合作完成,正式刊物的作者仅为陈姓朋友,本稿仅在中国红盾论坛、本博客、本人空间发贴,并被《成都工商》采用。鉴于本文在投稿中曾被误认为抄袭,特此说明,其它同仁如果收藏过原贴,需要转载的就向我知会一声哈。此文是本人唯一一篇许可他人以非本人名义使用的文章,且仅在《成都工商》使用。

(初稿完成于2012.10.25,后有所修改)

近年来,我局接到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层出不穷,《食品安全法》出台后,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更多地集中到了食品流通领域中。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工商部门因疏忽未按规定受理、回复申诉举报而被复议、或因对相关法律条款把握不准导致错案发生的事时有发生,这无疑对我们的工作敲响了警钟。在此,笔者不就职业打假人是否视同消费者作法律探讨,而仅就工商局在接到申诉举报后如何正确处理作一些探讨。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申诉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16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告知方式及告知时限的问题。从该办法第7条可以看出,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在调解中通常会涉及赔偿,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销售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只有当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损失,或者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经营者才负赔偿责任,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的发生是损害赔偿的基本构成要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据。根据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如果消费者还要想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还必须证明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成了职业打假人的重点申诉举报区域,尤以商场和大型超市居首。根据本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由此看来,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有两条:一是食品涉及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20条中,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二是销售者是“明知”仍销售(不是应知)。在此,消费者同样负有证明销售者“明知”的举证责任。

从我们日常的监管情况来看,商场和大型超市在采购中通常尽到了法定的查验义务,作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一些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也按《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4款的规定采用了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企业通常也能以此证明自己并不是“明知”。即便是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查验,我们也不能以此作为其“明知”的依据,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才能认定销售者是“明知”的。如果销售者未尽到法定查验义务和查验记录义务,工商部门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规定进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举报时应注意的问题。

职业打假人在申诉的同时,通常附带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该办法第58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所以,工商部门对具名投诉人投诉的事件不予立案时应告知投诉人,对投诉的事件立案查处或销案或移送的,也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内容繁多、涉及管辖机关众多的法律,职业打假人对食品的投诉中有一部分其实并不是工商部门可以立案查处的,我们应当细细甄别。

我局在受理投诉时就遇到了投诉经营者销售具有虚假、夸大广告内容的食品的情形,称该食品的宣传用语使用了某规章中的禁止性用语。对此,我们首先应明确该部规章是否授权工商部门管辖,再次应当弄清是否属于虚假内容,因为出现禁止性内容并不表示该内容就是虚假的,是否虚假是需要“证明”的,无法证明,则就只能适用禁止性规定的相应罚则进行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是由生产者负责的,而这些“虚假”通常不是销售者实施的。该法第54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根据本法第94条的的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7条是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主体进行处罚,该法并未授权工商部门对销售具有虚假广告内容产品的销售者进行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是对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进行处罚,没有授权工商部门对销售具有虚假宣传内容产品的销售者进行处罚,所以工商部门不能对这样的销售者进行处罚。

在我局受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中还遇到投诉某商场销售含有药品的食品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在《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的“法律责任”中并未规定销售这样的产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该项的意思很明确,是针对食品生产者或食品经营者的添加行为进行处罚,而该起投诉中的药品是在生产领域加入食品中的,不是经营者添加的,所以工商部门虽然可以对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管理,但却无权依据《食品安全法》对这种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销售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此外,对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情形也如此,在《食品安全法》第28条中有禁止生产经营的规定,却未规定销售这样的产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一)项中也只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这种生产行为或添加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执法机构不能随意增设“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但工商部门如此,卫生部依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也规定餐馆添加药品违法,处罚的也是添加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

然而有些工商部门仍是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一)项以及第86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没有实施生产、添加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处罚,这就导致一些职业打假人反而对我们不予立案查处的工商部门进行复议,这是因为他们在其他地方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时工商部门都据此进行了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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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2020-09-26 热度:584